Article 17

In force

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的;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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