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