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等材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