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区开发的矿产资源,应当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