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依法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出售、作价入股等方式转让。

不得以转让荒山、荒地等土地使用权的名义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