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且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