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开采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