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馆藏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