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