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