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和技术引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