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

专职督学分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按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