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对本辖区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