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