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二)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五)泄露秘密,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六)其他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