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被督导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拒绝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四)对督导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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