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秘密,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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