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被督导对象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被督导对象的复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被督导对象仍有异议的,可向设立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