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