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将犬只送至留验场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