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