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