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清除,并可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