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