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