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