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收取,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制作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志,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种、留验以及疫犬无害化处理等与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支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