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志或者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