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免收两年的管理服务费。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动物救助机构,收留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