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开发建设造成北海银滩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