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开发建设造成北海银滩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发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