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新设畜禽、水产养殖场,禁止开挖围塘。原有的养殖场、围塘由北海银滩所在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