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经批准的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