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域生态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砍伐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北海市城市管理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