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山的承包者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将责任山收归集体,并承担违约的责任。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