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管用于基础测绘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