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