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