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和本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