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