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