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