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保障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