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