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