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进出边境地区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