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二)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