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申请登记变更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受理并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