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严重污损、损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