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应当发放到农牧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代保管、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