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