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